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执恢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红光东路5号3幢。
法定代表人:张玉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
法定代表人:李雪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周家镇洛铺村。
法定代表人:李雪梅,董事长。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0719号裁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将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到本院的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单位的应收账款3337329.7元,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应退的诉讼费220900元,在扣除相应的执行费后将3546773.70元案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四、在(2019)川15执恢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送达了(2019)川15执恢6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9)川15执恢6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水泥产能指标。
五、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律师签发了十三份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
六、原首执案件(2018)川15执177号执行案件、(2019)川15执恢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在(2019)川15执恢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有详细记载。
七、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 权
审判员 陈 强
审判员 何松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