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民初2828号
原告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运华物资有限公司、沧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河间市芳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济宁聚能热力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海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天津海筑建材有限公司、石家庄天汇废弃资源加工有限公司、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1元,减半收取计2211元,由原告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倪新秀 审判员  XX程 审判员  杜 欣
书记员  吴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