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红光东路5号3幢。
法定代表人:张玉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
法定代表人:李雪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周家镇洛铺村。
法定代表人:李雪梅,董事长。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6810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