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执恢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红光东路5号3幢。
法定代表人:张玉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
法定代表人:李雪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周家镇洛铺村。
法定代表人:李雪梅,董事长。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0719号裁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冻结了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了续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为川QEJ031、川QEV033长城牌汽车。
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对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7012.48元进行了强制扣划,并于2020年1月21日在扣除相应的执行费后将355862.48元案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四、申请执行人根据我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在中铁二十局集团调取到了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成贵铁路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合同协议书》、《项目辅助明细账》,2019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根据调取到的《合同协议书》、《项目辅助明细账》以及中铁二十局集团向我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认为双三水泥建材在该处剩余货款金额为3337329.7元支付条件已经成就,申请我院要求第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成贵铁路项目经理部履行到期债权。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19)川15执恢68号第三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并于2020年3月11日委托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向第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通过邮政快递向我院提交了《情况说明》,告知我院,经核实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单位成贵铁路项目经理部处确有人民币3337329.7元应收账款,但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单位项目部目前资金严重短缺,对于我院要求协助执行的3337329.7元款项,成贵铁路项目经理部将于2020年7月底前一次性向我院支付。
五、在原首执案件(2018)川15执177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向翠屏区法院送达了(2018)川15执177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处的应收执行款30465876元,同日向珙县法院送达了(2018)川15执17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处的应收执行款30465876元。翠屏区法院与珙县法院至今均未予回复。
(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分别向珙县珙泉镇人民政府、珙县巡场镇人民政府、宜宾华福双三商品混凝土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处的应收执行款。珙县巡场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10日回复因双三水泥厂委托巡场镇人民政府代为处理白岩村炮损、征地等遗留问题,巡场镇政府向双三水泥厂借现金共计624940元用于处理该事,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在巡场镇人民政府机关会计账户结余资金93778元。其余单位至今未作回复。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向珙县珙泉镇人民政府送达了(2018)川15执1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在处理完毕相关遗留问题后以30465876元为限,划拨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处的应收款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户,珙县珙泉镇人民政府至今未划款。
(四)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向中铁二十局集团成贵铁路项目经营部送达了(2018)川15执177号之十三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7月31日向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2018)川15执177号之十三协助执行通知书,以30465876元为限提取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处的应收款到我院账户。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回复,截止目前双三水泥建材在该处剩余货款金额为3337329.7元,与要求协助的金额存在巨大差距且双三水泥建材公司在合同中保证其具有600万元以上的资金垫付能力,双方也还未最终决算,故该笔剩余货款尚不满足立即支付条件,不属于到期应收账款。
(五)本案在仲裁阶段于2016年9月8日根据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们法院(2016)川15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和土地。因保全的财产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继续查封。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向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2018)川15执177号之十五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白岩村三社21幢(产权证号:201300199、面积:2309.47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四社1幢(产权证号:201300196、面积:387.68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四社4幢(产权证号:201300156、面积:7166.63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四社12幢(产权证号:201300155、面积:852.32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四社14幢、15幢(产权证号:201300148、面积:1670.86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四社16幢(产权证号:201300152、面积:718.22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四社18幢(产权证号:201300149、面积:762.16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四社20幢(产权证号:201300192、面积:308.47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四社22幢(产权证号:201300194、面积:1174.72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四社23幢、25幢(产权证号:201300153、面积:5557.21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四社28幢(产权证号:201300157、面积:2131.84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五社2幢(产权证号:201300154、面积:312.53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五社6幢(产权证号:201300163、面积:183.09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五社10幢(产权证号:201300162、面积:1013.65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五社11幢(产权证号:201300165、面积:218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五社32幢(产权证号:201300198、面积:918.06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五社34幢(产权证号:201300193、面积:105.71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五社39幢(产权证号:201300197、面积:91.96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五社41幢(产权证号:201300160、面积:192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五社42幢(产权证号:201300158、面积:150.06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六社5幢(产权证号:201300161、面积:12601.64平方米)、珙县巡场镇白岩村六社26幢(产权证号:201300164、面积:13511.33平方米)的房屋以及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白岩村3、4、5、6社(地号:GX21-1-2、土地证号:珙国用(2011)第1888号、面积:198688.25平方米)、位于珙县巡场镇新林村、茨梨村(地号:GX3-5-6、土地证号:珙国用(2011)第1216号、面积:20799.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续查封。该财产暂时无法处置。
六、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20年4月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 权
审判员 陈 强
审判员 何松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袁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