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民初130号
原告: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周家镇洛浦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红光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平安财富中心12F、13F、29F-31F。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本案其他当事人的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800元,减半收取220900元,由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锡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赖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