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5民终2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守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新章,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良友建筑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启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明亮,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学民,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上诉人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良友建筑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余学民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了必要诉讼当事人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 宏
审 判 员 余多成
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
二○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