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良友建筑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河南省良友建筑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信阳市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522民初3892号
原告:河南省良友建筑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城弦山中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戴启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晓东、李宇航(实习),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西环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万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晖,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良友建筑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友公司”)诉被告信阳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良友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启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晓东、被告**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良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19276.2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对前述工程款,在建筑物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因该工程产生的税费由被告支付;4、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塑钢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17日,被告将其位于光山县××期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签订《塑钢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对桂花城一期共计23栋楼安装80系列塑钢推拉窗,单价267元/㎡,图纸面积约19200㎡,竣工决算时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不含税金。该合同对规格及材料质量要求、安装质量要求、付款办法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计算面积为19658.51㎡,工程价款5248822.17元。原告随即进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按照被告要求对部分工程进行变更、增加,分别为:
(1)对23#楼、25#楼进行阳台封闭,增加工程量分别为1442㎡、1157㎡,单价210元/㎡,增加价款共计545790元。
(2)对23栋楼窗户进行部分变更,7层以下变更为采用60A中空玻璃塑钢平开窗,7层及以上玻璃更换为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原告测量尺寸,按照被告要求,共计制作1.75米*0.7米规格中空玻璃平开窗288个、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58个;1.7米*0.7米规格分别为252个、246个,中空玻璃单价增加至357元/㎡、安全中空玻璃增加至397元/㎡,共计增加价款106033.90元。
(3)2014年4月14日,被告将该工程小高层坡屋顶窗交由原告施工,原告测量尺寸进行安装,共计制作80塑钢推拉窗84.33平方米、60塑钢平开窗55.96平方米,分别按照单价267元/㎡、397元/㎡,共计增加价款44732.23元。
(4)2013年11月6日,增加该小区变电所门窗安装工程,增加80塑钢推拉窗33.4㎡、铝合金百叶窗12.1㎡,单价分别为210元/㎡、350元/㎡。另增加13#、18#楼一层封闭窗,分别增加15.19㎡、40.02㎡;1#楼、23#楼实际制作塑钢窗面积增加76.44㎡、166.7㎡,单价267元/㎡,以上各项增加价款90897.95元。
时至今日,因被告原因,该工程尚未全面完工,原告为25#楼制作的推拉塑钢窗82.2㎡、封闭塑钢窗166.38㎡尚未安装,搁置在小区内。被告共计支付工程款3517000元,余款未付,现原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提起上述诉讼请求,望人民法院速裁。
被告**置业辩称,原告的诉求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支付款项8827000元,扣除被答辩人缴纳的保证金等320万元,已支付工程款562.7万元,已远超过合同约定工程款,且合同未就利息进行约定,不存在利息,合同约定答辩人需要被答辩人提供发票时,才承担相关税金,但被答辩人未向答辩人开具任何发票,不存在相关税费;另外,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竣工决算时实际施工面积为准,但该项目尚未全面完工,未进行最后决算,无法确定代付工程款金额,属诉讼请求不能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良友公司(承包人乙方)与被告**置业(发包人甲方)就“桂花城”一期工程塑钢窗制作安装于2013年6月17日签订《塑钢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二、工程造价:本合同所有工程80系列塑钢推拉窗单价267元/㎡(包含施工配合费、吊装、运输、制作、安装、质检、原材复试、竣工验收等费用;不含纱窗;不含税金,如甲方需要发票乙方负责提供,税金由甲方承担)。三、工程面积:图纸面积约19200㎡,总造价5126400元。竣工决算时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四、施工工期:1、本工程工期按照单体工程计算,以甲方工程部书面通知进场为准,工期乙方严格按照甲方工程部要求……七、付款办法:本工程为部分垫资工程,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积极组织资金采购原材料,安装至单体楼外框工程量的50%时,甲方付单体楼总工程款的30%,单体楼全部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付单体楼总工程款的65%,余款5%交付使用无质量问题6个月内付清。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过程中2014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增加23#楼阳台封闭窗由原告施工,封闭采用80系列塑钢推拉窗,23#楼封闭面积1442㎡,单价210元/㎡,总造价暂定302820元,结算以实际面积为准。2016年5月6日原被告再次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增加25#楼阳台封闭窗由原告施工,封闭采用80系列塑钢推拉窗,25#楼封闭面积1157㎡,单价210元/㎡,总造价暂定242970元,结算以实际面积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组织施工,已完成的工程量为:一、桂花城一期塑钢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内工程量(详见2013年6月17日施工合同)
80系列塑钢推拉窗,采用(5+6A+5)中空玻璃
1、桂花城1#楼塑钢窗583.56㎡
2、桂花城2#楼塑钢窗798.05㎡
3、桂花城3#楼塑钢窗759.2㎡
4、桂花城5#楼塑钢窗759.2㎡
5、桂花城6#楼塑钢窗527.35㎡
6、桂花城7#楼塑钢窗895.45㎡
7、桂花城8#楼塑钢窗661.05㎡
8、桂花城9#楼塑钢窗190.25㎡
9、桂花城10#楼塑钢窗478.5㎡
10、桂花城11#楼塑钢窗841.5㎡
11、桂花城12#楼塑钢窗934.44㎡
12、桂花城13#楼塑钢窗1319.24㎡
13、桂花城15#楼塑钢窗809.6㎡
14、桂花城16#楼塑钢窗934.44㎡
15、桂花城17#楼塑钢窗991.58㎡
16、桂花城18#楼塑钢窗629.12㎡
17、桂花城19#楼塑钢窗945.96㎡
18、桂花城20#楼塑钢窗730.08㎡
19、桂花城21#楼塑钢窗730.08㎡
20、桂花城22#楼塑钢窗945.96㎡
21、桂花城23#楼塑钢窗1459.8㎡
22、桂花城25#楼塑钢窗1742.52㎡
23、桂花城31#楼塑钢窗991.58㎡
塑钢窗面积合计:19658.51㎡
合计价款:19658.51㎡×267.00元/㎡=5248822.17元
二、桂花城一期塑钢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外补充合同工程(详见2014年9月10日、2016年5月6日补充施工合同)
1、增加桂花城23#楼(80系列)塑钢推拉窗、采用(5+6A+5)中空玻璃阳台封闭。
塑钢封闭窗面积合计:1442㎡
价款:1442㎡×210.00元/㎡=302820.00元
2、增加桂花城25#楼(80系列)塑钢推拉窗、采用(5+6A+5)中空玻璃阳台封闭。
塑钢封闭窗面积合计:1157㎡
价款:1157㎡×210.00元/㎡=242970.00元
合计价款:545790.00元
三、桂花城一期80系列塑钢推拉窗、采用(5+6A+5)中空玻璃,窗洞口尺寸宽度小于或等于0.75m;变更为60A塑钢平开窗,采用(5+6A+5)中空玻璃,7层以上(含7层)采用安全(5+6A+5)中空玻璃,详见(2013年8月8日、2014年1月13日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
1、桂花城1#楼平开窗(3-7层),每层4个,尺寸(高1.75m,宽0.7m)
面积:5×4个×1.75m×0.7m=24.5㎡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3-6层)16个×1.75m×0.7m=19.6㎡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层)4个×1.75m×0.7m=4.9㎡
2、桂花城2#楼平开窗(3-7层),每层6个,尺寸(高1.75m,宽0.7m)
面积:5×6个×1.75m×0.7m=36.75㎡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3-6层)24个×1.75m×0.7m=29.4㎡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层)6个×1.75m×0.7m=7.35㎡
3、桂花城3#楼平开窗(3-7层),每层4个,尺寸(高1.75m,宽0.7m)
面积:5×4个×1.75m×0.7m=24.5㎡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3-6层)16个×1.75m×0.7m=19.6㎡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层)4个×1.75m×0.7m=4.9㎡
4、桂花城5#楼平开窗(3-7层),每层4个,尺寸(高1.75m,宽0.7m)
面积:5×4个×1.75m×0.7m=24.5㎡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3-6层)16个×1.75m×0.7m=19.6㎡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层)4个×1.75m×0.7m=4.9㎡
5、桂花城6#楼平开窗(3-7层),每层6个,尺寸(高1.75m,宽0.7m)
面积:5×6个×1.75m×0.7m=36.75㎡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3-6层)24个×1.75m×0.7m=29.4㎡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层)6个×1.75m×0.7m=7.35㎡
6、桂花城7#楼平开窗(3-7层),每层6个,尺寸(高1.75m,宽0.7m)
面积:5×6个×1.75m×0.7m=36.75㎡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3-6层)24个×1.75m×0.7m=29.4㎡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层)6个×1.75m×0.7m=7.35㎡
7、桂花城8#楼平开窗(1-7层),每层4个,尺寸(高1.75m,宽0.7m)
面积:7×4个×1.75m×0.7m=34.3㎡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1-6层)24个×1.75m×0.7m=29.4㎡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层)4个×1.75m×0.7m=4.9㎡
8、桂花城9#楼平开窗(1-7层),每层2个,尺寸(高1.75m,宽0.7m)
面积:7×2个×1.75m×0.7m=17.15㎡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1-6层)12个×1.75m×0.7m=14.7㎡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层)2个×1.75m×0.7m=2.45㎡
9、桂花城10#楼平开窗(1-7层),每层4个,尺寸(高1.75m,宽0.7m)
面积:7×4个×1.75m×0.7m=34.3㎡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3-6层)24个×1.75m×0.7m=29.4㎡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层)4个×1.75m×0.7m=4.9㎡
10、桂花城11#楼平开窗(1-11层),每层2个,尺寸(高1.7m,宽0.7m)
面积:11×2个×1.7m×0.7m=26.18㎡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1-6层)12个×1.7m×0.7m=14.28㎡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11层)10个×1.7m×0.7m=11.9㎡
11、桂花城12#楼平开窗(1-11层),每层2个,尺寸(高1.7m,宽0.7m)
面积:11×2个×1.7m×0.7m=26.18㎡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1-6层)12个×1.7m×0.7m=14.28㎡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11层)10个×1.7m×0.7m=11.9㎡
12、桂花城13#楼平开窗(1-11层),每层4个,尺寸(高1.7m,宽0.7m)
面积:11×4个×1.7m×0.7m=52.36㎡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1-6层)24个×1.7m×0.7m=28.56㎡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11层)20个×1.7m×0.7m=23.8㎡
13、桂花城15#楼平开窗(1-11层),每层6个,尺寸(高1.7m,宽0.7m)
面积:11×6个×1.7m×0.7m=78.54㎡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1-6层)36个×1.7m×0.7m=42.84㎡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11层)30个×1.7m×0.7m=35.7㎡
14、桂花城16#楼平开窗(1-11层),每层2个,尺寸(高1.7m,宽0.7m)
面积:11×2个×1.7m×0.7m=26.18㎡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1-6层)12个×1.7m×0.7m=14.28㎡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11层)10个×1.7m×0.7m=11.9㎡
15、桂花城17#楼平开窗(1-7层),每层6个,尺寸(高1.75m,宽0.7m)
面积:7×6个×1.75m×0.7m=51.45㎡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1-6层)36个×1.75m×0.7m=44.1㎡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层)6个×1.75m×0.7m=7.35㎡
16、桂花城18#楼平开窗(1-7层),每层6个,尺寸(高1.75m,宽0.7m)
面积:7×6个×1.75m×0.7m=51.45㎡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1-6层)36个×1.75m×0.7m=44.1㎡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层)6个×1.75m×0.7m=7.35㎡
17、桂花城19#楼平开窗(1-11层),每层2个,尺寸(高1.7m,宽0.7m)
面积:11×2个×1.7m×0.7m=26.18㎡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1-6层)12个×1.7m×0.7m=14.28㎡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11层)10个×1.7m×0.7m=11.9㎡
18、桂花城20#楼平开窗(1-11层),每层2个,尺寸(高1.7m,宽0.7m)
面积:11×2个×1.7m×0.7m=26.18㎡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1-6层)12个×1.7m×0.7m=14.28㎡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11层)10个×1.7m×0.7m=11.9㎡
19、桂花城21#楼平开窗(1-11层),每层2个,尺寸(高1.7m,宽0.7m)
面积:11×2个×1.7m×0.7m=26.18㎡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1-6层)12个×1.7m×0.7m=14.28㎡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11层)10个×1.7m×0.7m=11.9㎡
20、桂花城22#楼平开窗(1-11层),每层2个,尺寸(高1.7m,宽0.7m)
面积:11×2个×1.7m×0.7m=26.18㎡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1-6层)12个×1.7m×0.7m=14.28㎡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11层)10个×1.7m×0.7m=11.9㎡
21、桂花城23#楼平开窗(1-11层),每层12个,尺寸(高1.7m,宽0.7m)
面积:11×12个×1.7m×0.7m=157.08㎡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1-6层)72个×1.7m×0.7m=85.68㎡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11层)60个×1.7m×0.7m=71.4㎡
22、桂花城25#楼平开窗(1-17层),每层6个,尺寸(高1.7m,宽0.7m)
面积:17×6个×1.7m×0.7m=121.38㎡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1-6层)36个×1.7m×0.7m=42.84㎡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17层)66个×1.7m×0.7m=78.54㎡
23、桂花城31#楼平开窗(1-7层),每层6个,尺寸(高1.75m,宽0.7m)
面积:7×6个×1.75m×0.7m=51.45㎡
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1-6层)36个×1.75m×0.7m=44.1㎡
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面积(7层)6个×1.75m×0.7m=7.35㎡
平开窗面积总合计:1016.47㎡
增加价款:652.68㎡(预算348.00元/㎡-267.00元/㎡)=52867.08元(5+6A+5)中空玻璃。
增加价款:363.79㎡(397.00元/㎡-267.00元/㎡)=47292.70元(5+6A+5)安全中空玻璃。
合计价款:100159.78元
四、桂花城一期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外增加工程。(小高层坡屋面顶层)增加80系列塑钢推拉窗、采用(5+6A+5)中空玻璃:60A平开窗,采用安全(5+6A+5)中空玻璃,详见(2014年4月14日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
1、桂花城11#楼推拉窗:高1.2m×宽1.3m×2个+高0.9m×宽0.9m×2个+高0.9m×宽1.2m×1个+高1.1m×宽1m×1个,小计面积6.92㎡
2、桂花城11#楼平开窗:高0.75m×宽0.65m×8个,小计面积:3.9㎡
3、桂花城12#楼推拉窗:宽0.9m×高0.95m×4个+宽0.9m×高1.3m×2个,小计面积:5.76㎡
4、桂花城12#楼平开窗:高0.75m×宽0.65m×8个,小计面积:3.9㎡
5、桂花城13#楼推拉窗:高1.3m×宽1.2m×4个+高0.9m×宽1.2m×3个+高0.9m×宽1m×4个,小计面积:13.08㎡
6、桂花城13#楼平开窗:高1.1m×宽0.65m×12个,小计面积:8.58㎡
7、桂花城15#楼推拉窗:高1.1m×宽1.2m×4个+高0.8m×宽1.2m×4个+高0.9m×宽0.9m×3个,小计面积:11.55㎡
8、桂花城15#楼平开窗:高1.1m×宽0.65m×12个,小计面积:8.58㎡
9、桂花城16#楼推拉窗:高0.9m×宽0.9m×4个+高0.9m×宽1.3m×2个,小计面积:5.58㎡
10、桂花城16#楼平开窗:高0.75m×宽0.65m×8个,小计面积:3.9㎡
11、桂花城19#楼推拉窗:高1.2m×宽1m×2个+高1.2m×宽1.5m×2个+高1.2m×宽0.9m×2个,小计面积:8.16㎡
12、桂花城19#楼平开窗:高0.75m×宽0.68m×8个,小计面积:4.08㎡
13、桂花城20#楼推拉窗:高1.3m×宽1.5m×4个+高1.2m×1m×2个,小计面积:10.2㎡
14、桂花城20#楼平开窗:高0.75m×宽0.68m×8个,面积:4.08㎡
15、桂花城21#楼推拉窗:高1.3m×宽1.2m×3个+高1.5m×宽1.2m×1个,小计面积:6.48㎡
16、桂花城21#楼平开窗:高0.75m×宽0.65m×9个,小计面积:4.388㎡
17、桂花城22#楼推拉窗:高0.9m×宽0.9m×4个+高1m×宽1.1m×2个+高1.2m×宽0.9m×2个,小计面积:7.6㎡
18、桂花城22#楼平开窗:高0.75m×宽0.65m×8个,小计面积:3.9㎡
19、桂花城23#楼平开窗:高0.85m×宽0.65m×14个,小计面积:7.735㎡
20、桂花城25#楼推拉窗:高1.5m×宽1mx6个,小计面积:9㎡
21、桂花城25#楼平开窗:高0.75m×宽0.65×6个,小计面积:2.925㎡
推拉窗面积小计:84.33㎡
平开窗面积小计:55.96㎡
推拉窗价款:84.33㎡×267.00元/㎡=22516.11元
平开窗价款:55.96㎡×397.00元/㎡=22216.12元
合计价款:44732.23元
五、增加桂花城塑钢窗及铝合金百叶窗,详见(2013年11月6日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2017年4月27日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
1、增加桂花城变电所(80系列)塑钢推拉窗,采用(5+6A+5)中空玻璃,窗面积:33.51㎡(高19.5×宽2.1×4个+2.1×2×1个+高1.8×2.1×3个+高1.65×宽0.97×1个)
价款:33.4㎡×210.00元/㎡=7014.00元
2、增加桂花城变电所铝合金百叶窗面积:12.1㎡
价款:12.07㎡×350.00元/㎡=4224.50元
3、增加桂花城18#楼(80系列)塑钢推拉窗、采用(5+6A+5)中空玻璃,一层封闭窗(业主做水暖库房用)面积:15.19㎡
价款:15.19㎡×267.00元/㎡=4055.73元
4、增加桂花城13#楼(80系列)塑钢推拉窗、采用(5+6A+5)中空玻璃,一层封闭窗(业主做物业用房)面积:40.02㎡
价款:40.02×267.00元/㎡=10685.34元
5、增加桂花城1#楼(80系列)塑钢窗、采用(5+6A+5)中空玻璃,面积:76.44㎡(实际完成面积660㎡-合同面积583.56㎡)
价款:76.44×267.00元/㎡=20409.48元
6、增加23#楼(80系列)塑钢推拉窗,面积:166.7㎡(实际完成1626.5㎡-合同面积1459.8㎡)
价款:166.7×267.00元/㎡=44508.90元
合计价款:90897.95元
总合计价款:6030402.13元(一至五项)。
上述施工面积含因被告公司资金链断裂,25号楼主体未能如期施工,导致25号楼已制作未安装80型推拉塑钢窗及封闭窗为:一层朝南推拉塑钢窗(1.6m+0.65m)*高1.9m*6个=25.65㎡,一层朝南封闭窗宽2.6m*高2.35m*8个=48.88㎡,朝北推拉窗宽1.5m*高1.6m*19个=45.6㎡,朝北封闭塑钢窗宽(1.75m+0.75m)*高2.35m*20个=117.5㎡,合计推拉塑钢窗面积71.25㎡*267元/㎡=19023.75元,合计封闭塑钢窗面积166.38㎡*210元/㎡=34939.80元。
另查明,案涉工程款付款方式为一定的工程量完成后,由原告公司向被告提交付款申请书并出具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的收条,被告审核后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原告公司指定对公账户。从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及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双方相互吻合的共计16笔计款3847000元(含原告认可的票号为5639、11781两张承兑汇票400000元)。
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豫1522民初389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名下**-桂花城小区2幢1012号房、5幢1010号房、6幢1013号房、1014号四套房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交的《塑钢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两份补充合同、银行流水、承兑汇票三张、付款明细、安装决算明细表和被告提交的《塑钢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向原告付款明细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良友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塑钢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
一、关于案涉工程原告方已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的认定。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有(2021)豫信光证内字第1310号公证书确认,被告对该公证书有异议,但在审理阶段并没有按本院要求与原告方对实际施工面积进行测量,且原告完成的工作量有建设工程联系单及被告相关人员对工程量的签字确认。综上,本院对原告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予以认定。
二、关于本案已付工程款如何认定问题。对双方有争议的账目分析评定如下:1、关于2013年3月18日通过中国银行转账支付100万元给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启良,票号5988转账支票存根显示付款金额100万元,收款人戴启良,用途还款。该还款与被告公司2012年11月5日向戴启良出示的060019号收据:收到戴启良交来现金100万元相印证,应是被告公司向戴启良偿还该借款。虽然收据上注明是保证金,但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启良认为是被告公司向其私人借款。被告公司出示的收据及该笔款项的支付均早于原被告签订的《塑钢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且合同约定系原告垫资,合同并没有约定原告交纳保证金,亦未有注明原告已交纳保证金金额,连同2013年4月3日、2013年4月24日两张建设银行单位人民币结算业务凭证显示付款人河南省良友建筑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收款方信阳市**置业有限公司,金额分别为90万元、80万元,用途分别为合同押金、保证金,2013年4月3日建设银行转账凭条显示付款方戴启良,收款方信阳市**置业有限公司,金额50万元,以上共计320万元被告公司认为是原告良友公司交付的保证金,而合同的总标的不过500余万元,显然不符合常理。故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启良关于该320万元系其与被告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当时双方为了避免“非吸”嫌疑而以支付工程款抵押金、保证金名义向被告公司放贷的陈述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认可。2、关于2013年5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票号2984转账支票存根显示还款金额10万元;2013年8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票号63807转账支票存根显示还款金额20万元;2013年9月23日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票号37723显示还款金额190万元,上述三笔款项计款230万元,收款人均是戴启良,转账支票存根用途一栏均填写是还款,而被告又不能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印证款是付到原告公司账户支付工程款,故不能认定是支付原告公司的工程款。3、关于2015年2月10日、2015年9月8日两张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款合计30万元,但该两张支票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启良个人签字收到,且戴启良认为该二笔款系被告公司偿付自己的借款利息,而被告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印证自己的举张,故该两笔还款不能认定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4、关于2014年1月27日、2015年1月12日原告公司出示的加盖有原告公司印章及戴启良本人签字的两张收据,分别载明:“今收到信阳市**置业有限公司付工程款柒拾捌万元和肆拾万元”,二笔款项合计118万元,由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程序是由原告公司先向被告提出付款申请单并出示加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收据,经被告公司审核后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原告公司账户,而被告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予以证实上述款项已支付到原告公司账户,故不能认定上述两笔款项已实际支付。5、关于2014年1月28日信阳银行电汇凭证显示汇李国喜款100万元,为证实该款系原告公司同意由被告替原告偿还欠李国喜借款,被告提供有原告向其出示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因河南省良友建筑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欠李国喜个人款,现有信阳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替河南省良友建筑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还李国喜款”,但该证明未有注明金额及落款日期,故无法证明被告公司汇给李国喜的100万元是原告出示证明后经原告同意替其偿还欠李国喜的100万元;电汇凭证上显示是支付李国喜的工程款,不能排除此款系被告公司在原告出示证明前支付应付李国喜的工程款,被告公司认为该100万元系替原告公司偿还,其应提交已收回原告公司向李国喜出示的该100万元的债权凭证,对此被告并未提供,故该笔款项不应冲抵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
三、关于本案工程价格的认定:1、合同内有约定的价格,按合同约定价格计算。2、本案工程材料变更后的价格认定,由原80系列变为中空玻璃,和安全中空玻璃,对该两部分价格的认定,原告诉讼代理人请求由法院依据市场行情酌定,本院参照相关专业机构的对上述相同材质窗户的预算,60A中空玻璃的定价为348元/㎡,60A安全中空玻璃定价为397元/㎡,故对原告主张变更后的中空玻璃平开窗为357元/㎡,本院调整为348元/㎡,安全中空玻璃平开窗为397元/㎡予以认定。
四、关于25号楼已制作未安装的80型推拉塑钢窗及封闭窗总计价款是53963.55元,虽然是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不能安装,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支付60%的价款本院不予支持,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办法,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该部分窗户总价款的30%损失计款16189元,多余的37774.55元应从6030402.13元中扣除。故本案案涉工程量的总价款应为5992627.58元。被告公司已实际支付3847000元,被告仍应支付原告下欠工程款2145627.58元,原告诉求过高部分不予保护。关于延期付款的利息的计算,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145627.5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1年8月19日起计算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五、关于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是否应予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原告良友公司已基本完成,剩余部分因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不能施工,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公司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确认,故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公司之日2021年9月20日解除。
六、关于原告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范围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第1,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一)第三十七条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公司依据该条规定有权对案涉装修装饰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第2,原告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由于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工程价款双方未结算,故给付付款时间根据该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为原告起诉之日。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21年8月19日,未有超过最长十八个月期限,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七、关于本案税费问题,虽然合同约定税费由被告公司承担,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税票印证税费金额,故本案不予调整,原告税票开出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三款、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塑钢窗制作安装合同》(含补充合同)于2021年9月20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信阳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良友建筑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2145627.58元及利息(以2145627.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9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河南省良友建筑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对被告信阳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欠的工程款2145627.58元,依法就涉案装修装饰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河南省良友建筑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54元,由原告河南省良友建筑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789元,由被告信阳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卫东
人民陪审员  周 兵
人民陪审员  占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熊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