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平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临平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与沈卫娟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浙嘉辖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临平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商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提供的两份《工程设备及安装合同》是由上诉人出资筹办的逸顺堂旅馆与被上诉人签订,被上诉人提供的欠款单所署上诉人地址正是逸顺堂旅馆,因此两份《工程设备及安装合同》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应以该两份合同确定管辖;上述两份合同约定了“协商不成时,可向安装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条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唯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才有管辖权。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液晶电视机、音响设备等而发生的货款纠纷,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事后也没有约定过因买卖货物发生纠纷诉讼选择管辖的法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选择向海宁市人民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以其出资筹办的逸顺堂旅馆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中央空调”和“空气源热水”两份工程设备及安装合同约定的诉讼管辖法院条款,作为确定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管辖依据,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原审认为该两份工程设备及安装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正确,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管辖,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