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郭留柱,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昆仑路东侧、神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2470630M.
法定代表人:徐学忠,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602刑初6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应当偿还欠款484671元。因被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03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0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名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登记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和了解,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00元,本案剩余债权48467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辉
审判员 闫 峰
审判员 闫锦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段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