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中原高新区建筑企业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8360923c。
法定代表人:李慧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英,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纪东,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喂,男,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学礼,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六,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爱芝,女,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勤山,男,汉族,1965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贝贝,男,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禧,男,汉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丰,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准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军,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富才,男,汉族,1978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青,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纪华,男,汉族,1981年4月30日生,住河南省准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闯,男,汉族,1988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辉,男,汉族,1985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臣,男,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冬,男,汉族,1989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民,男,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恒文,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新,男,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杰,男,汉族,1988年7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开征,男,汉族,1956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慧娟,女,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大林,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林,男,汉族,1974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广理,男,汉放,1961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同令,男,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上述三十名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旭,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帅,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炯,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昆仑路东侧神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2470630M。
法定代表人:徐学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颖,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宗兵,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郭河镇龙庙村枝树村民组19号。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开宇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纪东、李喂、杨学礼、杨小六、房爱芝、杨勤山、张贝贝、张广禧、张文丰、张俊、张文军、张富才、***、张中青、张纪华、张闯、张军辉、张红臣、张冬、张红民、张恒文、张立新、张军杰、张开征、李慧娟、张大林、张小林、朱广理、李同令(以下简称***等三十人)、原审被告李旭、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周宗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60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豫1602民监3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2020年12月25日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602民再43号民事判决,河南开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开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英,被上诉人***等三十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原审被告李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炯,原审被告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颖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周宗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的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的印章,不是该公司备案印章,该公司也不认可是其公司使用的印章。该公司是否使用过该印章或本案印章是否由该公司人员加盖事实不清。该事实直接影响到本案责任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再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水安
审判员  李保利
审判员  秦天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璐
书记员展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