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602执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8月1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昆仑路东侧、神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1160073247063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9年2月1日将被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3、2019年2月15日对被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4、2019年1月22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5、2019年5月7日向周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信息;经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已告知其被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6月22日依据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民初64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344428元,至今被执行人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民初6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柳二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