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928执保33号
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的(2019)陕0928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740000.00元,账户分别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2707090101201000063377;中国银行旬阳县支行营业部:10367797631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XXXXXXXXXXXXX433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旬阳县支行:XXXXXXXXXXXXXXX3557。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已将被执行人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2707090101201000063377以168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中国银行旬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103677976312以1000000.00元予以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4339以6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旬阳县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3557错误,无法予以冻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928执保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5月2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