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928执572号
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928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29000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案件审理阶段,原告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陕0928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5月21日本院以陕09**执保33号案件冻结了执告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在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63377内存款1680000.00元(实际控制1450000.00元)、在中国银行旬阳县支行账号XXXXXXXX6312内存款1000000.00元(实际控制800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旬阳县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4339内存款60000.00元(实际控制54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旬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8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9年07月05日向被执行人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5300元,但被执行人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于7月9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3377内存款1450000.00元、在中国银行旬阳县支行账号XXXXXXXX6312内存款800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旬阳县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4339内存款54500.00元,剩余应执行到位标的款9900.00元,被执行人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928执57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7月12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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