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28财保9号
申请人: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黎再蓉。
委托代理人:***,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旬阳县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共273万元予以冻结,账户分别为:陕西旬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XXXXXXXXXXXXXXXXXX3377;中国银行旬阳县支行营业部:XXXXXXXX631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XXXXXXXXXXXXX433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旬阳县支行:XXXXXXXXXXXXXXX3557。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740000.00元。账户分别为:陕西旬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XXXXXXXXXXXXXXXXXX3377;中国银行旬阳县支行营业部:XXXXXXXX631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XXXXXXXXXXXXX433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旬阳县支行:XXXXXXXXXXXXXXX3557。上述冻结期限:12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申请人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