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金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0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太白路雁塔区**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省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古县平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古县岳阳北路城建局*楼。
法定代表人:任峰,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研杰,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古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古县岳阳镇相如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古县岳阳镇小河街****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古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古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晋10执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