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22民初674号
原告:应县方圆炉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李某1,应县人。
被告:山西省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山西省古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山西省古县人。
原告应县方圆炉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西省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县方圆炉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省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县方圆炉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安勇
审 判 员 张勇军
人民陪审员 何俊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琼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