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025民初621号之一
原告:临汾世厚天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贾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55873561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洋,北京市中咨(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市中咨(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县平阳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570119463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古县县城岳阳北路城建局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5715922850N。
负责人:**。
被告: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建安三处,住所地:古县岳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50755273413。
负责人:***。
原告临汾世厚天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建安三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临汾世厚天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汾世厚天源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6元,由原告临汾世厚天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