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畅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驻马店市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702民初6471号 原告河南省畅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广安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DPWL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6年5月4日,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通达路与文娱二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3244917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原告河南省畅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装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大地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畅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大地装饰公司委托的代理人***签订空调销售和安装合同。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8万元。且被告还欠原告电缆更换费用500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5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其受***委托与原告签订空调销售和安装合同,现仅欠原告工程款77000元。因原告安装的空调无法使用,给发包方造成损失。愿支付原告下余工程款53000元和电缆更换费用500元。 大地装饰公司辩称,***不是其公司员工,其公司也从未授权***委托***与原告签订空调销售和安装合同。其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应驳回原告要求其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7日,原告河南省畅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空调销售和安装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承包的皇家驿站非遗馆的中央空调的供应和安装,被告***支付货款及安装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供应并安装了空调,***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9年11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8万元,并给原告出具白条一张,载明:“现有皇家驿站非遗馆内装的格力中央空调款的剩余尾款8万元未支付,现约定此批款在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全清完。付款人***”。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欠款无果诉至本院? 诉讼中,原告认可被告***下欠其工程款77000元及电缆更换费用5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空调销售和安装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本案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提供空调并进行了安装,且已交付被告***,***也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并约定了支付下欠报酬的时间。故***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下欠报酬77000元,并自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还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原告电缆更换费用500元。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系受被告大地装饰公司委托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大地装饰公司承担支付报酬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畅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报酬77000元及电缆更换费用500元(自2019年12月26日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原告承担163元,被告***承担8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