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14875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景镐举,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实习),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委托代理人***,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