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02执恢522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通达路与文娱二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7324491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作出的(2017)豫1702执281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驻马店市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的银行账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7)豫1702执2815号执行裁定书对***的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