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02执恢303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驿民初字第35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