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702民初4564号
原告***,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通达路与文娱二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林
人民陪审员 江琳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