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702民初2413号 原告:驻马店市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通达路与文娱二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3244917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驻马店市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5月30日起计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家庭居室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将位于驻马店市××花园小区××号楼××**××层东户的房屋交由原告进行装修,约定施工期限为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30日,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将案涉房屋装修完毕,现被告已经入住多时,但仍有50000元没有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欠款50000元不属实,被告尚欠原告30000元未支付,被告要求原告把损坏的灯、开关、水龙头、餐桌、椅子、抽油烟机、卧室衣柜、坐便维修好后再支付欠款。合同上约定的餐椅是6把,但是被告仅提供4把,窗帘价格与原告承诺的不一致,家具确认单上载明的是泰国进口橡木家具,原告提供的家具被告至今没有见到合格证,由于没有供暖,地暖也无法测试。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价款为150000元,但是实际上被告与原告公司的安总口头约定的是130000元,因为原告要把被告的房屋当成四季花城小区的样板房来装修,方便同小区的人去参观,为了防止别人看到合同,所以把合同价款签成了1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8日,原告大地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装饰施工地点:驿城区四季花城小区2号楼三**3层东户。2、住房结构:三室二厅一套,施工面积140平方米。3、承包范围:以施工图纸和施工项目单为准。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开工日期:2020年3月30日;竣工日期:2020年5月30日;合同工期总工作日历天数60天。6、本工程合同价款包括:固定价款;固定价款金额:拾伍万元整;固定价款的组成部分:整装设计费用、基础装修费用、硬装装修费用、软装装修费用。7、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①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固定价款的65%,金额97500元;②木装修验收通过,进入油漆、涂料工序前支付固定价款的30%,金额45000元;③竣工验收结束、施工班组离场前支付固定借款的5%,金额7500元。8、工程保修期两年,水电保修期五年。该工程保修项目须甲方结清工程余款,甲、乙双方签订工程保修卡后方能生效。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入案涉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完毕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钥匙,被告的父母入住案涉房屋至今。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1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下欠的50000元装修款未果,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酿成纠纷。 诉讼中,被告提交了:1、2021年2月份被告拍摄的照片6张,拟证明原告为被告装修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被告质证称,对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显示拍摄时间及地点,无法证明是原告为其装修时提供的物品。2、梦里江南样板间主材清单,证明原告应向被告提供配置的家具的材料是泰国进口橡木A料。被告质证称,对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在我方提供的证据中家具确认单只规定了我方提供家具的品牌、型号等信息,被告也进行了确认,原告是按照确认单提供的家具。 诉讼中,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5月30日装修完毕将钥匙交付给被告。被告辩称,原告装修完毕交钥匙的时间是2020年7月。双方各执一词,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确认单,被告提交的照片、清单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大地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已经履行了为被告装修房屋的义务,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装修费,被告至今仍下欠装修费50000元未支付,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装修费50000元及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被告未依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装修费,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被告应自其逾期支付装修费之日起向原告赔偿装修费的利息损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当在“竣工验收结束、施工班组离场前”支付全部的装修款,原告主张在2020年5月30日交付了钥匙,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对此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告的该项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当赔偿的利息损失应自被告收到钥匙之日2020年7月31日起计至装修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原告请求数额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其与原告口头约定案涉合同价款为130000元,不是150000元的主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对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被告的该项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家具不是泰国进口橡木家具,窗帘价格与原告承诺的不一致的辩解。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主张,故被告的该项辩解,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对损坏的灯、开关、水龙头、餐桌、椅子、抽油烟机、卧室衣柜、坐便进行维修后再支付装修款的辩解。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属于诉讼主张,不属于抗辩,被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费50000元及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计至装修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