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博尔美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宜阳县城关镇方正电脑经营部与洛阳博尔美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27执6号
申请执行人:宜阳县城关镇方正电脑经营部,住所地宜阳县。
经营者:***,男,汉族,1977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
被执行人:洛阳博尔美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宜阳县城关镇方正电脑经营部与洛阳博尔美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豫0327民初200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洛阳博尔美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无人签收退回本院,本院依法查找,现被执行人不知去向;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洛阳博尔美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状况及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洛阳博尔美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洛阳博尔美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宜阳县城关镇方正电脑经营部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327民初200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博尔美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