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16执恢1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均利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诉前,本院作出(2015)滨诉保字第000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滨诉保字第000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5月28日首位查封了被执行人均利石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号房地产(房地证津字第1××9号),后于2018年5月16日续封。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10时至2020年9月18日10时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地产进行了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32084101.96元,买受人天津麦提瑞欧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2MA06HC3D3Q)以人民币32084101.96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号房地产(房地证津字第1××**)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天津麦提瑞欧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2MA06HC3D3Q)所有,并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天津麦提瑞欧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2MA06HC3D3Q)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上述房地产的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王士华
审判员 尹立强
书记员 高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