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3执3178号
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均利石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南、天津滨海新区均利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南安市均利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9月6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屋及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储智君
审 判 员 崔成元
代理审判员 王小庆
书 记 员 李佳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