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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22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66287765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1022民初17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324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费47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和 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其法定代表人***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电话传唤拒不到庭,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极少数或为零,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股权和有价证券。另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又因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案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且于(2021)浙1022执1010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22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章晓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 书 记 员 陈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