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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15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
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可堂。
被执行人:陈可堂,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陈函,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吴云,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可堂、**、陈函、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1022民初2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00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陈可堂、**、吴云、陈函对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可堂、**、陈函、吴云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元,申请执行费153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可堂、**、陈函、吴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可堂、**、陈函、吴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可堂、**、陈函、吴云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可堂、**、陈函、吴云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可堂、**、陈函、吴云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电话传唤拒不到庭,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极少数或为零,其名下无不动产、股权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陈函投保在XXXX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XXXXX),经查询该保险无现金价值。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的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可堂、**、陈函、吴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可堂、**、陈函、吴云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可堂、**、陈函、吴云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又因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可堂、**、陈函、吴云拒不履行本案义务,2021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可堂、**、陈函、吴云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在(2021)浙1022执1010号已对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可堂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2021)浙1022执613号一案已对**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2021)浙1022执259号一案对陈函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对吴云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可堂、**、陈函、吴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15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章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 书 记 员 陈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