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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恢2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企业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251170035。
法定代表人:罗士江。
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贤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6628776537。
法定代表人:陈可堂。
被执行人:陈可堂,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叶珍妮,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企业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可堂、叶珍妮(2021)浙1022执恢26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企业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可堂、叶珍妮于2021年9月30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执恢26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丹
审判员蒋明湄
审判员郑舒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祁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