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来、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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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2657号
原告:**来,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台敏,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陈函,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贤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该公司监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与被告***、陈函、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函、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函、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撤回对被告***、陈函、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0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来负担。
审判员任周扬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吴其辉
代书记员郑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