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7民初25414号
申请人:陈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余岭山庄A栋A5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992124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七街民华大厦5楼(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1801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共价值3320999.14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共价值3320999.14元的财产。(具体查封以查封清单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