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和兴机电环保有限公司、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4484号之三
原告:深圳市华和兴机电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凯丰路28号富国工业区2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89629R。
法定代表人:黄汉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七街民华大厦5楼(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1801L。
法定代表人:肖联文。
原告深圳市华和兴机电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和兴机电环保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聂海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