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61449号之三
原告: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美社区中交一局综合楼5号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15628D。
负责人:陈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姝,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七街民华大厦5楼(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18201L。
法定代表人:肖联文。
上列原告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诉被告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41.82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2870.91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000.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赫男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黄小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