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雪岗南路137号宝吉行政办公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七街民华大厦五层(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联文,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桂芳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镇建新路30号三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罗洋。
上诉人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桂芳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36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