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雪岗南路137号宝吉行政办公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七街民华大厦五层(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联文,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桂芳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镇建新路30号三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罗洋。
上诉人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桂芳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36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