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8295号
原告:深圳市粤安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新洲广场华丰大厦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819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东路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00754198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七街民华大厦5楼(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1801L。
法定代表人:***。
上述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粤安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10元,原告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韩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壬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