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安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8295号 原告:深圳市粤安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新洲广场华丰大厦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819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东路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00754198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七街民华大厦5楼(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1801L。 法定代表人:***。 上述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粤安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10元,原告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韩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壬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