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财保888号
申请人: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41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男,北京市尚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祖铭,北京市尚公(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刘晓东,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崔育红,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芝罘区内5号(烟房权证芝字第2××2号)的房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芝罘区内9号(烟房权证芝字第2××3号)的房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刘晓东名下、坐落于芝罘区内6号(烟房权证芝字第3××6号)的房产一套。申请人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芝罘区内5号(烟房权证芝字第2××2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芝罘区内9号(烟房权证芝字第2××3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刘晓东名下、坐落于芝罘区内6号(烟房权证芝字第3××6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