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

烟台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创业大厦11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徐琳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波,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刘结利,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高立新,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烟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王波、刘结利、***、高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69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王波、刘结利、***、高立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保障本案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王波、刘结利、***、高立新银行存款19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芳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