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执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创业大厦11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徐琳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波,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刘结利,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高立新,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烟台**投资有限公司与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王波、刘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烟台**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692执19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吴小鹏
审判员 于成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