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执1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创业大厦11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徐琳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波,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刘结利,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高立新,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烟台**投资有限公司与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王波、刘结、***、高立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21)鲁0692执19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王波、刘结利、***、高立新的银行存款196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王波、刘结利、***、高立新银行存款19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芳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