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841号
申请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93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29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姜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