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执3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市芬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嘉惠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5767618814。
法定代表人:李永立,经理。
被执行人:***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平乡县城育才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59358184X7。
法定代表人:夏佩法,经理。
本院在执行***市芬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牛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民终134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在自动履行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芬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同肖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垚
书记员李兴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