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成城交大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市成城交大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8601民初3号
原告:北京市成城交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永乐店镇经济开发区永觅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2455559A。
法定代表人:郝晋邦,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霜,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587B。
法定代表人:陈永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市成城交大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成城交大建材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金额变更为693700.62元并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成城交大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成城交大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37.01元,减半收取5368.5元,由原告北京市成城交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彬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伍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