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624民初686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沈丘县北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何超峰,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分别为:14101201710181500、1410120161514013。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8754120838。
法定代表人: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博,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第三人: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世纪大道西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7648991678。
法定代表人:倪权。
原告***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5日中午11点左右,原告在第三人承建的沈丘县康新庄园项目工地从事外端保温工作时。因吊篮发生倾斜落地摔伤。入住周口市中医院进行治疗。第三人在该项目上,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有“建筑施工人员团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保险金。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呈请贵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2022年1月12日前将300000元理赔款转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沈丘支行开立的账户:6217********;
二、上述款项转入后双方再无矛盾,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权利,也不得干扰对方正常经营与生活。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广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