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1566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苏花,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王福禄,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李涛,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王建华,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苏花、王福禄、李涛、王建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云,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国征,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沈丘中玉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玉文化产业园A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082250555G。
法定代表人:范交通。
被告: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世纪大道西侧商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7648991678。
法定代表人:倪权。
原告***、***、苏花、王福禄、李涛、王建华与被告安国征、沈丘中玉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苏花、王福禄、李涛、王建华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花、王福禄、李涛、王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花、王福禄、李涛、王建华承担。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