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成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8384号
原告:周口市成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金海大道与西环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0664701368。
法定代表人:李孝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甲、唐静勇,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世纪大道西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7648991678。
法定代表人:倪权。
被告:王魁,男,汉族,1980年2月6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周口市成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周口市成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素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