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与沈丘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4民初3065号 原告:**中,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丘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商务中心区***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59626637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世纪大道西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764899167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与被告沈丘县**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