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4财保29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世纪大道西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764899167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 二、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单子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