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4财保276号
申请人: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世纪大道西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7648991678(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佳家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到:沈丘县北城槐园路佳家花园小区A幢109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066474102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佳家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沈丘县,商业B座101、102、103、104、105、106、107、301、403、404、405房间(价值1760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南佳家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沈丘县,商业B座101、102、103、104、105、106、107、301、403、404、405房间(价值1760万)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单子成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