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民辖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电力电缆厂,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西滑封路**。
法定代表人:程宜学,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焦作市电力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3民初29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双方当事人未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本案中焦作市电力电缆厂是根据约定在济源向上诉人交付电缆,合同履行地为济源,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3民初29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签名的欠条载明由焦作市电力电缆厂所在地法院裁决执行,但***对此不予认可且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审原告提供的欠条和原审被告之一***居住地位于河南省××西××王顺村的事实,原审原告焦作市电力电缆厂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有据。因此,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豆春庆
书记员石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