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电力电缆厂

焦作市电力电缆厂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897号
原告焦作市电力电缆厂
法定代表人程宜学,厂长。
地址焦作市***西陶镇西滑封村
委托代理人**中,销售经理。
被告***,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焦作市电力电缆厂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审判员司少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称,被告欠原告电缆款35000元,要求支付该欠款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焦作市电力电缆厂自愿放弃10000元,同意被告***支付25000元。该款于2016年1月15日前由***支付10000元;于2016年4月1日前支付15000元。
二、原告焦作市电力电缆厂自愿放弃对该欠款利息之请求。
三、被告***若不能按期支付该欠款,再按35000元将款支付给原告焦作市电力电缆厂。
四、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审判员司少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段圆圆